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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80J/2021-0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09
文 号: 金市民〔2021〕59号 统一编号: ZJGC10-2021-0002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12 15:32 来源: 金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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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我局出台了《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金华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9日

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是指由金华市民政局组织的,财政资金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项目。

第三条 公益创投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督导评估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主办单位。公益创投主办单位为金华市民政局。

第五条 承办单位。公益创投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主要负责包括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第三方单位由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

(六)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评估为5A的社会组织。

承办单位在承办年度自身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六条 创投主体。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创意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名义申报方可获选实施。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并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或两年内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

(三)有公益创投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选择上年度在民政部门公益创投活动中被评为优秀项目或市级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获奖项目的创投主体。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立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审核创投方案、监督和指导评审工作;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裁定等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立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公益行业的资深人士、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申报项目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承接项目的排序候选名单。

第九条 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征集。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征集周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实施地为金华市,项目应在资助年度内完成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项目申报由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二)无违法或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三)非金华市范围内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附年检合格的纪录)、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报表、近两年无违法或失信记录的声明、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等。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规定,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市民政局确认后,在金华市民政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市民政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第十六条 能力支持。承办单位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承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民政局分批下拨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创投主体。

第十八条 单个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次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拨款。经主办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创投主体。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7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30%。

第二十条 创投主体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市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创投主体自筹资金、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用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创投主体在同一项目周期中承接的市级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个。申报组织与承办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申报当年市级公益创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创投主体要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套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也必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创投主体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创投主体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创投主体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承办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创投主体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并应按照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要求提供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它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表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项目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创投主体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承办单位初审、评审委员会审核、主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报备。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督促创投主体按季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督导。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总结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创投主体应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市民政局对公益创投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可采用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的方式开展。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创投主体、创投主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存在问题的创投主体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市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投主体,取消下个项目周期市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创投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对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及时、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七条 创投主体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创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九条 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予资助,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主办本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3189.html

关于《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http://mzj.jinhua.gov.cn/art/2021/8/25/art_1229497649_58897675.html

关于《金华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http://mzj.jinhua.gov.cn/art/2021/8/25/art_1229497649_58897675.html